Page 22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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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業務簡 介
障一生
為永久失能,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 級第 3 等級之失能項目,且
給付標準規定者,得依規定之給付基準, 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
請領失能給付。 無工作能力者。
1. 失能一次金 (B)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
(1)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當 第 1 至 9 等級,並經個別化
月起前 6 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 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
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平均月 達 70% 以上,且無法返回職
投保薪資 ÷30。 場者。
(2)失能等級共分為 15 等級,最高第 B.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
1 等級,給付日數 1800 日,最低 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5 等級,給付日數 45 日。 50% 計算發給。
2. 失能年金 (3)部分失能:
經評估失能程度符合完全失能、嚴重失 A. 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 1
能或部分失能者,按診斷實際永久失能 至 9 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
日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 50% 以
之 70%、50% 及 20% 發給失能年金。 上者。
如同時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請領資格之 B.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
配偶或子女時,依失能年金給付標準計 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算後金額每一人加發 10%,最多加計 20% 計算發給。
20%。 3. 被保險人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制度
(1)完全失能: 施行前有勞工保險年資,經評估失能狀
A. 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態為終身無工作能力符合失能年金給付
第 3 條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 1 或 條件,除已領取失能年金者外,亦得選
2 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 擇請領失能一次金。
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
(四)死亡給付
者。
1. 喪葬津貼
B.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死亡時,由支出
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70% 計算發給。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 5 個月
(2)嚴重失能:
喪葬津貼。但無遺屬者,一次發給 10
A.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個月。
(A)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
2. 遺屬年金
準」第 3 條附表所定失能等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死亡,或於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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