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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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業務簡 介
障一生
同費率;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以0.07% 投保之雇主,其保險費由雇主 ( 職
計算。現行依 1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訓單位 ) 全額負擔;職業工會會
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 員、漁會甲類會員及外僱船員之
及費率表」,最低為 0.11%,最高為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政府共同負
0.93%,平均費率為 0.2%。之後每 3 年 擔,分擔比例如下表。
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視保險實際 (2)特別加保對象:
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擬訂,報請行政院 保險費由投保人 ( 即自然人雇主、
核定後公告。 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
2.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 員 ) 全額負擔。
「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制,按
(二)投保薪資
其最近 3 年職保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
投保單位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
總額及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每年
額,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計算調整。
表」規定,向勞保局申報。
3. 特別加保之保險費率採單一費率,於職
1. 強制加保 ( 含準用強制加保 ) 及自願加
保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時,依中央主
保對象:
管機關公告最近一次「勞工保險職業災
現行投保薪資分級金額之下限訂為基
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之平均費
本工資 (111 年為 25,250 元 ),上限為
率辦理,其後每 3 年調整一次,由中央
72,800 元。被保險人薪資如有變動,投
主管機關依特別加保被保險人最近 3 年
保單位應於法定申報調整期限 ( 每年 2
期間之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訂
月底、8 月底 ) 前覈實調整,其調整均
定,並公告之。111 年 5 月起至 113 年
自申報之次月 1 日生效。
特別加保保險費率為 0.2%。
2. 特別加保對象:
4. 保險費分擔:
投保薪資等級共分為基本工資 (111 年
(1)強制加保 ( 含準用強制加保 ) 及自
為 25,250 元 )、30,300 元、34,800 元、
願加保對象:
40,100 元及 45,800 元等 5 級。投保人
一般受僱勞工、職訓人員及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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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受僱勞工、 參加海員總工會
類別 職訓人員、實際 職業工會之會員 漁會之甲類會員 或船長公會為會
從事勞動之雇主 員之外僱船員
被保險人 0% 60% 20% 80%
投保單位 100% - - -
政府補助 0% 40% 8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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