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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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給付標準。
70%
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凡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
國籍勞工及本國人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
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均應以其雇主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以下簡稱就
保),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依法應參加公 10% 20%
教保或軍保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
保養老給付者、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
政 府
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
被保險人
之雇主或機構者。 投保單位
二、保險費率及投保薪資
自 92 年就保法實施,就保之保險費係 2. 但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
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 1% 計收,由被保險 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政府補 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助 10%。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月薪資總 3. 另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
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 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
實申報。 障礙子女,每 1 人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
三、保險給付 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給付,最多計至 20%。
(一)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 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
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 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
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 加就保滿 3 個月以上者,得請領本項津
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 貼。
練,得請領本項給付。 ※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 ( 以
※ 給付標準: 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 ) 之 50%,
1.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 一次發給。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按月發給,
最長發給 6 個月。
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