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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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給付標準。
                                                                                              70%
            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凡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受僱之本
            國籍勞工及本國人之外籍、大陸及港澳地區

            配偶依法在臺工作者,均應以其雇主或所屬
            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以下簡稱就

            保),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依法應參加公                                       10%                     20%
            教保或軍保者、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

            保養老給付者、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
                                                                                  政  府
            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
                                                                                  被保險人
            之雇主或機構者。                                                              投保單位

            二、保險費率及投保薪資

                 自 92 年就保法實施,就保之保險費係                            2. 但申請人離職退保時已年滿 45 歲或領

            按被保險人月投保薪資 1% 計收,由被保險                                  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人負擔 20%,投保單位負擔 70%,政府補                                 者,最長發給 9 個月。
            助 10%。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月薪資總                               3. 另於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有扶養無工作
            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覈                                    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

            實申報。                                                   障礙子女,每 1 人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


            三、保險給付                                                 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10%
                                                                   加給給付,最多計至 20%。
            (一)失業給付

                    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具                                 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
               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                                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
               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                                加就保滿 3 個月以上者,得請領本項津

               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                              貼。

               練,得請領本項給付。                                       ※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 ( 以

               ※ 給付標準:                                           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 ) 之 50%,

               1. 失業給付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                              一次發給。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按月發給,

                 最長發給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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