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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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 即自然人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 為其申報加保,且發生保險事故者,該未
事勞動之人員 ) 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 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按月薪資
總額覈實申報。 總額對應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予以認
定。但以不高於事故發生時勞保局公告之
三、保險給付
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
災保法提供職業災害醫療、傷病、失能、 應之等級為限。但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
死亡及失蹤等五種給付,除提升給付水準、 提具相關薪資資料供勞保局審核時,按投
新增給付項目外,受僱於應強制納保單位之 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勞工,如雇主未為其申報加保,仍得請領職
(一)醫療給付
災相關給付。
1.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事故,至全民健
【給付請領資格】
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
災保法第 27 條:
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
業傷病住院膳食費 30 日內之補助。
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 以下簡稱職業傷
2.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病 ),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
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
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
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
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
第 45 條第 1 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
付。
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
勞保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
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 (二)傷病給付
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
【現金給付的計算】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
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 4 日起至恢復工作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
之前 1 日止,請領職保傷病給付,前 60
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平均
日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 60 日部
1.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
分則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 70% 發給,合
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
計最長以 2 年為限。
未滿 6 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
月投保薪資計算。 (三)失能給付
2. 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平均月投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
保薪資除以 30 計算。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
3. 受僱於應強制納保單位之勞工,如雇主未 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
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