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勞保局-業務簡介
P. 21

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 即自然人雇主、受領勞務者或實際從                             為其申報加保,且發生保險事故者,該未
                 事勞動之人員 ) 應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                            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按月薪資

                 總額覈實申報。                                        總額對應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等級予以認
                                                                定。但以不高於事故發生時勞保局公告之
            三、保險給付
                                                                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對
                 災保法提供職業災害醫療、傷病、失能、                             應之等級為限。但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

            死亡及失蹤等五種給付,除提升給付水準、                                 提具相關薪資資料供勞保局審核時,按投

            新增給付項目外,受僱於應強制納保單位之                                 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
            勞工,如雇主未為其申報加保,仍得請領職
                                                              (一)醫療給付
            災相關給付。
                                                                1. 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事故,至全民健
            【給付請領資格】
                                                                   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免繳交健
            災保法第 27 條:
                                                                   保規定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另享有職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
                                                                   業傷病住院膳食費 30 日內之補助。
               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 ( 以下簡稱職業傷
                                                                2.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
               病 ),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
                                                                   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
               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
                                                                   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
               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
                                                                   第 45 條第 1 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
               付。
                                                                   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
                                                                   勞保局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

               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                             (二)傷病給付
               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

            【現金給付的計算】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
                                                                 中,可自不能工作的第 4 日起至恢復工作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
                                                                 之前 1 日止,請領職保傷病給付,前 60
            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平均
                                                                 日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個月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 60 日部
            1.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
                                                                 分則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 70% 發給,合
               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
                                                                 計最長以 2 年為限。
               未滿 6 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
               月投保薪資計算。                                       (三)失能給付
            2. 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平均月投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治療後,

               保薪資除以 30 計算。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改善其治療效

            3. 受僱於應強制納保單位之勞工,如雇主未                                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




                                                                         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19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