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勞保局-業務簡介
P. 25

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之日                              1. 失能補助
                 起至出院止,按日發給 1,200 元,但不                             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

                 包含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之期                                 「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3 條附表
                 間。                                                所定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規定者,且

               2. 職災失能照護補助                                         無法請領災保法所定保險給付者,按診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經請領職保失能                                 斷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

                 給付、或退保後職業病失能津貼,或未                                 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除以 30,
                 參加職保失能補助,失能程度符合勞工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3 條附表所定第 1                              規定之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最
                 或 2 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                               高第 1 等級,給付日數 1,800 日,最低

                 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                                 第 10 等級,給付日數 330 日。
                 能照護補助                                          2. 死亡補助

               ※ 補助基準:                                             (1)遭遇職業傷病致死亡,遺有下列

                 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 12,400 元,                                  遺屬,得由當序遺屬申請死亡補
                 給付最長以 5 年為限 ( 領取未參加職保                                   助:

                 失能補助者,給付最長為 3 年 )。                                      ①配偶及子女②父母③祖父母④
                                                                         受職災勞工扶養之孫子女⑤受職
            (三)未加保職災失能補助、死亡補助                                            災勞工扶養之兄弟姊妹。


                    未依災保法第 7 條、第 9 條第 1 項第                         (2)按死亡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1 款、第 10 條第 1 項參加職保之受僱員                                   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
               工或自營作業者,因職業傷病致失能或死                                        薪資計算,一次發給 45 個月。

               亡,且無法請領災保法保險給付,得依規                                  (3)領取失能補助後,因同一職業傷

               定請領失能補助或死亡補助。                                             病致死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
                                                                         亡補助扣除已領取失能補助金額
             註:
             災保法第 7 條:                                                   之差額。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以職業工                               五、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

             會或漁會為投保單位參加職保。
             災保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蹤檢查
             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 6 條第 1                            (一)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
             災保法第 10 條第 1 項:                                          為維護被保險人健康,及早發現職業
             第 6 條至第 9 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                              病初期徵兆,早日治療,被保險人從事「勞
             際從事勞動之人員。                                           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

                                                                 康追蹤檢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之





                                                                         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23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