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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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職保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年金給付期間                              ※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
                 死亡,遺有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                                 與上述受領遺屬年金之順序相同。當序

                 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受領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
               ※ 給付基準:                                             不得請領。

                 (1)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                            4. 遺屬一次金

                        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50%。但                           被保險人 98 年 1 月 1 日後首次加保,
                        於領取職保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                             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

                        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依失能年                             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可請領遺屬一
                                                                   次金。
                        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
                        給。                                      ※ 給付基準:
                 (2)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

                        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10%,最                         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 40 個月。
                        多加計 20%。                                ※ 受領遺屬一次金之順序:

               ※ 受領遺屬年金之順序:                                        與上述受領遺屬年金之順序相同。

                 ①配偶及子女②父母③祖父母④受被保                               ※ 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遺屬津貼

                 險人扶養之孫子女⑤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或遺屬一次金,經勞保局核付後,
                 兄弟姊妹。惟第 1 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                                不得變更。
                 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
                                                              (五)失蹤給付
                 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之遺

                 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
                 (1)死亡。                                          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失蹤當
                 (2)提出放棄請領書。                                     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70% 發

                 (3)於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一年內未                               給失蹤給付;於每滿 3 個月之期末給付一

                        提出請領。                                    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
                                                                 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
               3. 遺屬津貼
                                                                 止。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制
                 度施行前有勞保年資者,當序遺屬得選                               ※ 受領失蹤給付之家屬順序與上述受

                 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領遺屬津貼順序相同。
               ※ 給付基準:                                        四、其他勞動保障之相關津貼、補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                                助

                 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 40 個月。
                                                                   考量部分職業病之潛伏期長,為加強保
                                                              障勞工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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