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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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職保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年金給付期間 ※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
死亡,遺有符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之遺 與上述受領遺屬年金之順序相同。當序
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受領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
※ 給付基準: 不得請領。
(1)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 4. 遺屬一次金
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 ×50%。但 被保險人 98 年 1 月 1 日後首次加保,
於領取職保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 當序遺屬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全部不符
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依失能年 合遺屬年金給付條件者,可請領遺屬一
次金。
金給付基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
給。 ※ 給付基準:
(2)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 2 人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
以上時,每多 1 人加發 10%,最 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 40 個月。
多加計 20%。 ※ 受領遺屬一次金之順序:
※ 受領遺屬年金之順序: 與上述受領遺屬年金之順序相同。
①配偶及子女②父母③祖父母④受被保 ※ 遺屬選擇請領遺屬年金、遺屬津貼
險人扶養之孫子女⑤受被保險人扶養之 或遺屬一次金,經勞保局核付後,
兄弟姊妹。惟第 1 順序遺屬全部不符合 不得變更。
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
(五)失蹤給付
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 2 順序之遺
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
(1)死亡。 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被保險人失蹤當
(2)提出放棄請領書。 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70% 發
(3)於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一年內未 給失蹤給付;於每滿 3 個月之期末給付一
提出請領。 次,至生還之前一日、失蹤滿一年之前一
日或受死亡宣告裁判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
3. 遺屬津貼
止。
被保險人於 98 年 1 月 1 日勞保年金制
度施行前有勞保年資者,當序遺屬得選 ※ 受領失蹤給付之家屬順序與上述受
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領遺屬津貼順序相同。
※ 給付基準: 四、其他勞動保障之相關津貼、補
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 助
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一次發給 40 個月。
考量部分職業病之潛伏期長,為加強保
障勞工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
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