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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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業務簡 介
                         障一生





            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之相關權                                  ※ 發給基準:
            益,災保法提供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相關津貼                                    (1)按退保時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

            補助之保障。另為減輕職災勞工照護負擔,                                          薪資,但如低於診斷失能時之「勞
            增加照護補助,及針對部分仍未參加職保之                                          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勞工,提供未加保職災補助。                                                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者,按第

                                                                         一級計算發給。
            (一)退保後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
                                                                   (2)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
                    被保險人於參加職保期間,曾從事經
                                                                         準審定之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具「致癌性」或「致
                                                                         次發給 45 日至 1,800 日,並以請
               病潛伏期長」特別危害作業,於退保後,
                                                                         領 1 次為限。
               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
                                                                3. 死亡津貼
               斷罹患職業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津
                                                                   被保險人因職業病死亡,由其配偶、子
               貼或死亡津貼。
                                                                   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
               1. 醫療補助
                                                                   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提出申請。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職業病,因該職業
                                                                ※ 發給基準:
                 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

                 門診或住院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                                 (1)按退保時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
                 法所定應自行負擔費用後,再向勞保局                                       薪資計算,一次發給 45 個月。但

                 申請補助。                                                   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低於死亡時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
               ※ 發給基準:
                                                                         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者,按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
                                                                         第一級計算發給。
                        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發給。
                                                                   (2)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
                 (2)補助期間自診斷職業病之日起,
                                                                         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
                        最長為 5 年。但經認可醫療機構
                                                                         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
                        之職業醫學科醫師(離島地區得
                                                                         額。
                        由原應診醫師)診斷,同一職業

                        病仍須繼續接受診療者,得延長                        (二)照護補助
                        5 年,以 1 次為限。                            1. 職災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
               2. 失能津貼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因同

                 被保險人因職業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                                 一職業傷病請領災保法之傷病給付,經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                                 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
                 定者。                                               照護,得請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

                                                                ※ 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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