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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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業務簡 介
障一生
於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之相關權 ※ 發給基準:
益,災保法提供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相關津貼 (1)按退保時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
補助之保障。另為減輕職災勞工照護負擔, 薪資,但如低於診斷失能時之「勞
增加照護補助,及針對部分仍未參加職保之 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
勞工,提供未加保職災補助。 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者,按第
一級計算發給。
(一)退保後罹患職業病津貼、補助
(2)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
被保險人於參加職保期間,曾從事經
準審定之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具「致癌性」或「致
次發給 45 日至 1,800 日,並以請
病潛伏期長」特別危害作業,於退保後,
領 1 次為限。
經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
3. 死亡津貼
斷罹患職業病,得申請醫療補助、失能津
被保險人因職業病死亡,由其配偶、子
貼或死亡津貼。
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
1. 醫療補助
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提出申請。
被保險人經診斷罹患職業病,因該職業
※ 發給基準:
病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
門診或住院診療,並繳納全民健康保險 (1)按退保時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
法所定應自行負擔費用後,再向勞保局 薪資計算,一次發給 45 個月。但
申請補助。 平均月投保薪資如低於死亡時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
※ 發給基準:
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者,按
(1)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應自行負
第一級計算發給。
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發給。
(2)領取失能津貼後,因職業病致死
(2)補助期間自診斷職業病之日起,
亡者,其遺屬僅得請領死亡津貼
最長為 5 年。但經認可醫療機構
扣除已領取失能津貼金額之差
之職業醫學科醫師(離島地區得
額。
由原應診醫師)診斷,同一職業
病仍須繼續接受診療者,得延長 (二)照護補助
5 年,以 1 次為限。 1. 職災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
2. 失能津貼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因同
被保險人因職業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 一職業傷病請領災保法之傷病給付,經
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 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
定者。 照護,得請領住院治療期間照護補助。
※ 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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