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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五)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 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保險保險費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職保)之
                    補助對象為失業之被保險人及被保險                          投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 ( 含準用強制加保 )、

               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                             自願加保及特別加保三大類。強制加保對
               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                             象,包含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

               康保險法第 2 條規定之眷屬或第 6 類規定                         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
               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                             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還

               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有依法不得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行政法

               ※ 補助標準:                                        人、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勞工,及無一定雇主
               1.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                           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職業工人及漁

                 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                            會之甲類會員,以及在政府登記有案職訓機
                 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                            構接受訓練者。準用強制加保對象,包含勞

                 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規定之技術生、
               2. 補助期間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                           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

                 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                             性質相類之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
                 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                               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及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具公法救助關係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                                        自願加保對象,包含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僱船員,及
                 勞保於 68 年起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
                                                              受僱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非屬登記有案事業
            業災害保險兩大類,施行以來,職業災害保
                                                              單位之勞工(本國籍及外陸配家庭幫傭、看
            險相關規定,因受限於普通事故保險財務、
                                                              護、居家式托育服務者、研究計畫主持人僱
            加保範圍、投保薪資上限及給付水準等,難
                                                              用之研究助理)。至特別加保對象為臨時或
            以單獨調整。
                                                              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前述實際從
                 考量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
                                                              事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
            障目的不同,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
                                                              報酬之人員、勞基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提
            更適足之保障,乃將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
                                                              供勞務之人。
            保條例抽離,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
            付保障外,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建                               二、保險費率及投保薪資

            構包含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之保障體
            系,完善職業災害保障制度,爰制定「勞工                               ( 一 ) 保險費率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                               1. 職保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
            依業務屬性分由勞保局及職業安全衛生署辦                                    「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行業別災

            理,並經行政院核定自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害費率,係按各行業性質不同而適用不



                                                                         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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