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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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五)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 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保險保險費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職保)之
補助對象為失業之被保險人及被保險 投保對象分為強制加保 ( 含準用強制加保 )、
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 自願加保及特別加保三大類。強制加保對
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 象,包含年滿 15 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
康保險法第 2 條規定之眷屬或第 6 類規定 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
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 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還
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有依法不得參加公保之政府機關、行政法
※ 補助標準: 人、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勞工,及無一定雇主
1.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 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職業工人及漁
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 會之甲類會員,以及在政府登記有案職訓機
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 構接受訓練者。準用強制加保對象,包含勞
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動基準法 ( 以下簡稱勞基法 ) 規定之技術生、
2. 補助期間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 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
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 性質相類之人、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
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 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及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具公法救助關係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業務 自願加保對象,包含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之外僱船員,及
勞保於 68 年起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
受僱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非屬登記有案事業
業災害保險兩大類,施行以來,職業災害保
單位之勞工(本國籍及外陸配家庭幫傭、看
險相關規定,因受限於普通事故保險財務、
護、居家式托育服務者、研究計畫主持人僱
加保範圍、投保薪資上限及給付水準等,難
用之研究助理)。至特別加保對象為臨時或
以單獨調整。
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之勞工、前述實際從
考量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
事工作之自然人雇主、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
障目的不同,為提供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
報酬之人員、勞基法第 45 條第 4 項所定提
更適足之保障,乃將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
供勞務之人。
保條例抽離,除擴大納保範圍,提升各項給
付保障外,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建 二、保險費率及投保薪資
構包含職業災害預防、補償及重建之保障體
系,完善職業災害保障制度,爰制定「勞工 ( 一 ) 保險費率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 1. 職保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
依業務屬性分由勞保局及職業安全衛生署辦 「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行業別災
理,並經行政院核定自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 害費率,係按各行業性質不同而適用不
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