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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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業務簡 介
障一生
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50%,直轄市負擔 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於年滿
50%(但自 95 年 1 月起修法所增加津貼經 65 歲時得請領退休儲金。領取及金額計
費,由中央全額負擔);在省轄區域,全數 算方式為退休儲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由中央負擔,對增進農民福祉提供了相當的 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
助益。 礎計算所得之金額,按月定期發給。
農民退休儲金業務 (二)提前請領退休儲金
有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之農民,未滿
農民退休儲金,自 110 年 1 月 1 日開辦,
65 歲,有身心障礙或失能狀態,符合農
由農民與政府共同提繳,儲存於勞保局設立
民退休儲金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得
之農民退休儲金個人專戶,所提繳本金及累
提前請領退休儲金,並由農民決定請領年
積收益於年滿 65 歲時可按月領回,提供農
限。
民老年經濟生活保障。
(三)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儲金
一、適用對象及提繳單位
農民於請領退休儲金前死亡,或已領
未滿 65 歲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保被
取退休儲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指定請領
保險人,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年限前死亡,其退休儲金專戶(賸餘)金
者,得依其意願向農保投保之基層農會申請
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提繳,經農會審查符合提繳資格之當日,向
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另自 國民年金業務
111 年 1 月 25 日起,放寬已領取軍保退伍
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自 97
給付但未具領取軍人退休俸資格,並依農保
年 10 月 1 日開辦。
條例第 5 條之 1 規定參加農保之退伍青年,
可提繳農民退休儲金,不受未領取相關社會 一、被保險人
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依照國民年金法規定,年滿 25 歲、未
二、月提繳工資及提繳比率 滿 65 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國民,在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
農民按月提繳之款項,依勞動部公告之
教保或軍保的期間,均應參加國保:
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111
1. 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及
年 1 月 1 日起,勞工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 2
軍保退伍給付。
萬 5,250 元。提繳比率由農民於 1% 至 10%
2. 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在 97 年 12 月
範圍內自行決定,並以整數為限。
31 日以前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 不論年資
三、農民退休儲金之請領 及金額 ),且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
(一)請領月退休儲金 退伍給付的年資合計未達 15 年或一次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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