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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勞工老年生活保障






            二、雇主退休金成本明確                                       3.銜接勞保年金制度,並兼顧社會福利資源,
                                                                避免資源重複配置,極大化運用效益。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 6%(或以上)按月
            為勞工提繳退休金,退休金成本明確易估                                勞保年金制度之建立

            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導致之資遣、解僱

            員工等勞資爭議。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年金制度前,勞保
                                                              係採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或投資不當等
            三、個人自願提繳享有賦稅優惠
                                                              因素而耗盡;據內政部統計,96 年 60 歲國
                 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個人自                          人平均餘命約 22 年,惟當年勞保被保險人

            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不計入提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 57.76 歲,平
            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至實際從事勞動之雇                               均每件給付金額僅 107 萬餘元,實不足以保

            主、自營作業者、不適用勞基法勞工、受委                               障勞工之老年生活。98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勞
            任工作者,得在其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保年金係採確定給付制,並且會隨消費者物

            6% 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部分不計入                              價指數調整,將使我國勞工老年經濟保障更
            提繳年度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臻完備。勞保年金之特色如下:


            四、勞工退休金有最低保證收益保障                                  一、充分之選擇性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                                 採年金與一次金雙軌併行,年金施行前

            行 2 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所以勞                              有保險年資者,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失
            工領取退休金時,除了歷年提繳的累積本金                               能、老年或遺屬給付時,選擇年金或一次金。

            外,保證至少都會有以銀行 2 年定期存款利
            率所計算的收益保障。


            國民年金制度之建立


                 國保於 97 年 10 月 1 日開辦後,補足了

            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提供未能於相關社會
            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發

            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時之基本經
            濟安全,及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另外,國

            民年金制度之建立對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亦產
            生重大影響:

            1. 由職域性保險走向全民保險,補足從前社
               會保險制度的缺口。

            2. 將以往的政策性津貼轉型為制度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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