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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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勞工老年生活保障
二、雇主退休金成本明確 3.銜接勞保年金制度,並兼顧社會福利資源,
避免資源重複配置,極大化運用效益。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 6%(或以上)按月
為勞工提繳退休金,退休金成本明確易估 勞保年金制度之建立
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導致之資遣、解僱
員工等勞資爭議。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年金制度前,勞保
係採一次給付,易因通貨膨脹或投資不當等
三、個人自願提繳享有賦稅優惠
因素而耗盡;據內政部統計,96 年 60 歲國
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個人自 人平均餘命約 22 年,惟當年勞保被保險人
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自願提繳部分不計入提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平均年齡為 57.76 歲,平
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至實際從事勞動之雇 均每件給付金額僅 107 萬餘元,實不足以保
主、自營作業者、不適用勞基法勞工、受委 障勞工之老年生活。98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勞
任工作者,得在其每月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 保年金係採確定給付制,並且會隨消費者物
6% 範圍內自願提繳,自願提繳部分不計入 價指數調整,將使我國勞工老年經濟保障更
提繳年度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臻完備。勞保年金之特色如下:
四、勞工退休金有最低保證收益保障 一、充分之選擇性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 採年金與一次金雙軌併行,年金施行前
行 2 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所以勞 有保險年資者,勞工或其遺屬可以在請領失
工領取退休金時,除了歷年提繳的累積本金 能、老年或遺屬給付時,選擇年金或一次金。
外,保證至少都會有以銀行 2 年定期存款利
率所計算的收益保障。
國民年金制度之建立
國保於 97 年 10 月 1 日開辦後,補足了
社會保險制度的缺口,提供未能於相關社會
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發
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或死亡事故時之基本經
濟安全,及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另外,國
民年金制度之建立對我國社會安全體系亦產
生重大影響:
1. 由職域性保險走向全民保險,補足從前社
會保險制度的缺口。
2. 將以往的政策性津貼轉型為制度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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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