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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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業災害保險包括傷病、失能、死亡三種現金 資計算。
給付及醫療給付。另勞保年金自 98 年 1 月 2.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日起施行。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
護法」自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職業災害保 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3
險自勞保抽離,於施行後發生之職業災害事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
故,應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薪資計算。
相關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請見「勞工職業災害 3. 其他現金給付:
保險業務」篇章。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給付請領資格】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1. 勞保條例第 19 條:
(一)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
被保險人參加勞保滿 280 日後分娩,
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
或參加勞保滿 181 日後早產者,按被保險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
2. 勞保條例第 20 條:
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
給與生育給付 60 日;分娩或早產為雙生
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
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又被保險人同時符
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
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
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
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
亡給付。
得擇一請領。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且符合本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二)傷病給付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
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
有一定雇主 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得請領傷
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職業工人
領生育給付。 病給付。傷病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20% 【現金給付的計算】
10% 20% 40% 發給,以 6 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加保
70% 80% 60%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 滿 1 年以上者增加給付 6 個月。
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平均
(三)失能給付
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1.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經治療後,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
政 府 雇 主 勞 工 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 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
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 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
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