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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工保險及勞動保障業務概況






            業災害保險包括傷病、失能、死亡三種現金                                    資計算。
            給付及醫療給付。另勞保年金自 98 年 1 月                             2.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1 日起施行。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                                   按被保險人退保之當月起前 3 年之實際
            護法」自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職業災害保                             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3

            險自勞保抽離,於施行後發生之職業災害事                                    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
            故,應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薪資計算。

            相關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請見「勞工職業災害                                 3. 其他現金給付:
            保險業務」篇章。                                               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給付請領資格】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1. 勞保條例第 19 條:
                                                              (一)生育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
                                                                      被保險人參加勞保滿 280 日後分娩,
                 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
                                                                 或參加勞保滿 181 日後早產者,按被保險
                 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
               2. 勞保條例第 20 條:
                                                                 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
                                                                 給與生育給付 60 日;分娩或早產為雙生
                        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
                                                                 以上者,按比例增給。又被保險人同時符
                        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
                                                                 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
                        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
                                                                 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
                        亡給付。
                                                                 得擇一請領。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
                        且符合本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二)傷病給付

                        款或第 2 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住院診療,不
                        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
                                                                 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
 有一定雇主                                                           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得請領傷
 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職業工人
                        領生育給付。                                   病給付。傷病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50%
 20%        【現金給付的計算】
 10%  20%  40%                                                   發給,以 6 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加保
 70%  80%  60%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                               滿 1 年以上者增加給付 6 個月。
            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平均
                                                              (三)失能給付
            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1. 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病,經治療後,

                 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 60 個月之月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
 政 府  雇 主  勞 工   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 5 年                             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

                 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                               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




                                                                         服務‧便民‧效率‧創新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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