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勞保局-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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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業務簡 介
障一生
產勞工,以及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 即為 6.5%),施行後第 3 年調高 0.5%,其
職業工會之職業工人及漁會之甲類會員等, 後每年調高 0.5% 至 10%,並自 10% 當年
都必須參加勞保;至自願加保對象,則包括 (即104年)起, 每2年 調 高0.5%至 上 限
受僱於勞保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業 13%。111 年法定保險費率為 11.5%( 扣除
以外之員工、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僱用未 就保費率為 10.5%)。
滿 5 人事業單位的員工、參加海員總工會或 在普通事故保險費負擔方面,由政府、
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又得繼續加保 雇主及被保險人共同負擔,負擔比例如下:
對象,為應徵召服兵役者、派遣出國考察、 有一定雇主者的保險費,由雇主負擔 70%,
研習或提供服務者、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 被保險人負擔 20%,政府補助 10%;無一
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職業災害未超過 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職業工
2 年者、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 人,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 60%,政府補
並於年逾 65 歲再工作者、因案停職或被羈 助 40%;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
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被裁減資遣尚未 會的甲類會員,其保險費則由被保險人負擔
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者,於職業災害醫療
20%,政府補助 80%。又勞保月投保薪資係
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尚未符合請領老年
按被保險人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
給付資格者,以及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
者。
三、保險給付
二、保險費率及投保薪資
勞保給付原分為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
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自 98 年起,法
害保險二大類,普通事故保險包括生育、傷
定保險費率定為 7.5%( 扣除就保費率 1%
病、失能、老年、死亡等五種現金給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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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
有一定雇主
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而參加職業工會之職業工人
20%
10% 20% 40%
70% 80% 60%
政 府 雇 主 勞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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