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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0030期 2005-10-11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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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繳納7、8月份勞退新制提繳費之事業單位請儘速繳納,以免受罰
7、8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繳款單已於8月25日及9月25日前分別寄出,勞保局提醒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非常重,其額度係自繳費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1日止,每超過1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3%的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的1倍為止,如仍不繳足者,從次日起再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2倍的滯納金到繳足為止,尚未繳納94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提繳費之事業單位,應即持繳款單至指定代收之金融機構繳納,以免受罰。
勞保局表示,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9條規定:「雇主應提繳及收取之退休金數額,由勞保局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者,應由雇主向其收取後,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勞保局繳納。其退休金之提繳,自自願提繳之日起至離職當日止。...」同條例第53規定:「雇主....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之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仍不繳足者,自次日起按月加徵應提繳金額二倍之滯納金至繳足為止;其按月加徵之滯納金,未滿一個月部分,按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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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繳款單應注意事項
勞保保險費繳款單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繳款單因法令規定不同,其內涵有部分差異,勞保局列表說明,請投保單位注意。(詳如附件)
由於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與勞工退休金(新制)之適用對象不同,所以投保單位收到前述繳款單時,應就所屬勞工應參加勞保(就保)或提繳勞退情形,分別核對保險費繳款單及提繳費繳款單明細資料,勿僅核對勞退名冊資料。如有符合勞保(就保)投保資格之在職勞工已申報加保而未列於保險費繳款單上、離職勞工已申報退保而仍列於保險費繳款單上,或有勞工月薪資總額介於11,100元至42,000元間,而在前述繳款單上所列薪資等級不同者,均請先依繳款單所載金額照額繳納,並立即申報勞工勞保(就保)加保、退保或將薪資覈實調整為一致,以免延誤保險時效,確保勞保(就保)異動資料的正確性。投保單位如另來函反應不符事項,經本局查明屬實更正異動資料後,均會於計算次月份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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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9月起,勞保局主動通知「新領取身心障礙手冊政府補助勞保保險費者」,請領殘廢給付之相關規定
勞保局表示,請領殘廢給付應備之書件如下:
1、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眼障害、耳障害、咀嚼嚥下及言語機能障害、胸腹部臟器障害(機能障害)、脊柱畸形或運動障害、上肢機能障害、下肢機能障害或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障害申請殘廢給付時,其殘廢診斷書應由依法評鑑合格之地區教學醫院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醫院名單請上本局網站查詢:http://www.bli.gov.tw)。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之被保險人申請殘廢給付時,不在此限。
(2)如屬精神、神經障害者,應由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等專門醫師診斷出具。
(3)其餘障害項目得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出具。
(4)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致殘者,得由原應診之醫院或診所出具。
3、經X光檢查者,附X光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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