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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000033期 2006-1-2出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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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辦理95年度上半年職業災害預防補助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主旨:公告辦理95年度上半年職業災害預防補助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依據:「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時間:即日起至95年2月28日止。
二、受理申請機關:本局。
三、申請方式: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妥申請書及實施計畫書後送達本局,或以掛號郵寄本局,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類別:
 (一)職業災害預防補助:
  1、職業災害之研究。
  2、職業疾病之防治。
  3、職業疾病醫師及職業衛生護理人員之培訓。
  4、安全衛生設施之改善與管理制度之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之推動。
  5、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
  6、勞工安全衛生之宣導。
  7、其他與職業災害預防有關之事項。
(二)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
  1、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
  2、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
  3、職務再設計。
  4、職業輔導評量。
  5、職業訓練。
  6、就業服務。
  7、職業重建之研究。
  8、其他與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有關之事項。
五、申請資格:符合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規定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職業訓練機構及相關團體。
六、申請應備書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相關證照影本。
 (三)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證照影本。
 (四)實施計畫書(一式五份)。
七、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計畫摘要。
 (二)緣由與目的。
 (三)計畫目標。
 (四)人力需求。
 (五)計畫主持人(或專業人員)資歷。
 (六)經費概算表。
 (七)辦理方法。
 (八)辦理期間。
 (九)預期成效。
 (十)績效評估方法。
八、計畫內容符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之95年職業災害預防重點及優先補助事項者,優先補助。
九、本公告未盡事宜悉依「職業災害預防補助辦法」、「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本局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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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之投保單位如何同時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開戶手續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8條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以及礦、鹽、農、牧、林、茶場,及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等單位之員工,應由其雇主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係屬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至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單位之員工,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另依照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者,不得參加。
    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7條規定,本條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條規定略以,雇主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時,如己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辦理開戶手續,其提繳單位編號由本局逕行編列。
    準此,新設立之單位如係僱用員工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即為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應填寫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的投保(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保、健保、勞退三合一加保申報表,並檢附事業單位之相關證照(如營利事業單位登記證、公司設立核准函或相關登記、立案證照)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各式書表及證明文件均須備妥一式2),送勞保局或健保局各轄區分局辦理,即可同時完成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之單位開戶手續,本局並自動將符合就業保險規定的被保險人同時納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新設立單位如係僱用員工未滿5人者,雖非勞工保險之強制投保對象,仍得以自願投保方式為員工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並依上述規定辦理開戶手續。如不願參加勞工保險,則應依前開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填寫就保、勞退二合一的投保(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就保、勞退二合一加保申報表,並檢附前述事業單位之相關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同「勞工保險投保(提繳)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約定書」各1份送本局辦理單位開戶手續,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並為適用勞基法之員工提繳勞工退 休金。
    新設立單位如如未依上開規定或延遲不辦理開戶手續,依規定將有相關罰則之適用,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之損失,亦應由單位負責賠償,請儘速完成開戶手續,以保障員工應有之保險及退休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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