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於參加職災保險期間曾從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3條第2項所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經認可醫療機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因職業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申請失能津貼。

津貼基準
  • 按被保險人退保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審定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一次發給。

  • 以請領一次為限。

應備書件
請領期限

領取失能津貼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診斷永久失能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注意事項

在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1年內,因同一職業病及其引起疾病致失能者,請填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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