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勞工受僱於強制納保單位,職災保險效力自到職當日即生效。即使雇主未替勞工辦理加保,勞工不幸發生職災,仍可申請職災保險給付。
強制納保單位:
包括公司、行號、工廠、人民團體、 領有執業執照者、設有稅籍單位、家事移工雇主等。
醫療給付:
因職業傷病就醫,可減免部分負擔、享有住院30日內膳食費補助,及選用健保自付差額特材者可核退自付差額費用。
傷病給付:
因職災傷病治療期間不能工作,請假4天以上,可申請薪資補貼。
失能給付:
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仍不能改善,經診斷為永久失能者,可申請失能給付。
死亡給付:
因職業傷病死亡,由當序遺屬請領給付。
失蹤給付:
於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
- 雇主應協助勞工申請職災給付, 如雇主不願協助,勞工可自行送件。
- 勞工自行送件應備妥給付申請文件,並提供雇主資料、出勤或薪資紀錄,以及職災事故發生原因經過等說明。並在給付申請書的投保單位證明欄註明雇主不願蓋章的原因,勞保局會確認受僱及職災事實,符合規定者即核發職災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