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者,得向勞保局申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以最後一次失業給付金額為基礎)之50%,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請領手續
線上申請
使用行動電話認證或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登入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選擇「失業」/「就保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辦」,即可開始進入申辦程序。
書面申請
書面申請(郵寄或親自送件)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就業保險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但匯款帳戶與其請領失業給付之帳戶相同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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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申請方式只要選擇一項辦理即可,已透過網路完成線上申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即無需另寄申請書件,如重複送件因須併案審查,反而會增加核付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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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再就業加保滿3個月」之保險年資計算,不計入被保險人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參加就業保險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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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請領失業給付者,再受僱於原單位任職之就業保險年資,不論其回任原單位所擔任之職務性質,其加保年資不得採計為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