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勞工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提醒各事業單位於115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員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對於有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應將其年度內自願提繳金額填報於「依勞工、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相關法令提(撥)繳(不計入薪資課稅)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
申報範例
如勞工114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4萬6,000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歸級為4萬8,2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全年薪資所得為64萬4,000元(4萬6,000元×14個月),若勞工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14年度扣繳憑單「依勞工、軍公教及政務人員退撫相關法令提(撥)繳(不計入薪資課稅)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4,704元(4萬8,200元×6%×12個月),且「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60萬9,296元(64萬4,000元-3萬4,704元)。
小提醒
事業單位向稅捐單位申報勞工年度薪資所得時,記得將勞工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金額,自給付總額中扣除,避免勞工多繳稅款。另勞工申報所得稅時,如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者,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