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職業訓練,得請領生活津貼

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該機構評估適訓且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得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須符合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每星期訓練4日以上、每日訓練日間4小時以上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100小時以上等條件。

給付標準及期間

  1.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於受訓期間,勞保局將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按月於期末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發給6個月
  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應按申請人實際參訓起迄時間,以30日為1個月核算發放;其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依下列方式核算發放;中途離、退訓者,訓練單位應通知勞保局,停止發放津貼:
    1. 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者,發放半個月。
    2. 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者,發放1個月。
  3. 申請人因同一非自願離職之保險事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一次或多次職業訓練,其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發給6個月為限。

有扶養眷屬者,可加給津貼

申請人於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等眷屬者,每1人可按申請人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10%加給津貼,最多可申報2名加給至20%。

小提醒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能與失業給付同時請領,於受訓期間另有工作,也不能繼續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此外,領滿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者,並無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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