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準用本條例(法)之規定,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勞保、災保)。
又雇主如依前開規定參加勞保、災保,其勞保、災保投保薪資依規定應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等級之金額(勞保為45,800元、災保為72,800元)申報。
惟如雇主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相關檢附證明文件可參閱下表)。但勞保投保薪資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而災保投保薪資則不得低於其勞保投保薪資。
負責人申報投保薪資 | 檢附任一證明文件 |
---|---|
有領薪資料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
|
無法提供薪資資料或所得扣繳憑單 |
|
最近6個月內新設立單位或變更負責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