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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就)保及災保的月投保薪資是計算各項給付金額的重要基礎,為確保勞工發生事故可得到適足的保險給付,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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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勞(就)保及災保月投保薪資應按勞工之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及調整。又月薪資總額之認定,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為準。此係強制規定,非得由投保單位(雇主)或被保險人(勞工)自由增減。
小叮嚀「月薪資總額」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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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勞工)之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投保單位(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月投保薪資;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月投保薪資。前開調整,均自通知勞保局之次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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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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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
月7
月8
月9
月10
月11
月12
月1
月2
月薪資於2月
至7月間變動申報
調整薪資於8月
至隔年1月間變動申報
調整1月 2月 薪資於2月至7月間變動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申報調整 薪資於8月至隔年1月間變動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2月 申報調整 - 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得隨時調整投保薪資。
- 最遲應於每年2月底、8月底前申報調整。
- 前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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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雇主)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雇主)賠償之。另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裁罰者,並將公布投保單位之違規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