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勞工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提醒各事業單位於114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員工113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於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舉例說明
如勞工113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4萬元(勞退月提繳工資歸級為4萬1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113年度薪資所得為56萬元,另員工113年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13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2萬8,872元,所以事業單位為勞工開立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53萬1,128元。
小提醒
事業單位向稅捐單位申報勞工年度薪資所得時,記得將勞工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自給付總額中全數扣除,避免勞工多繳稅款。另勞工申報所得稅時,如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者,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