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第2期保險費(計費期間為113年12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已經開始收繳,請被保險人於113年11月30日前向所屬農會繳納,
如未及於前述繳款期限繳納,最多得寬限至113年12月30日,逾寬限期仍未繳納,本局將暫行拒絕給付,並自寬限期滿之翌日(即113年12月31日)起至完納之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納費額0.2%滯納金至應納費額1倍為止。
請被保險人依限繳納,以免增加滯納金負擔,甚而影響自身保險給付權益。
113年第2期保險費(計費期間為113年12月1日至114年5月31日)已經開始收繳,請被保險人於113年11月30日前向所屬農會繳納,如未及於前述繳款期限繳納,最多得寬限至113年12月30日。
逾寬限期仍未繳納,如為強制納保者,本局將暫行拒絕給付;若為自願加保者,則自當期保險費計費起算日(113年12月1日)零時起取消被保險人資格。請被保險人依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保險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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