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繳納期限

勞保局每月計算應繳保險費後,即按期繕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發供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繳納,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得寬限15日(再次月15日)。

保險費繳納方式

補發繳款單

投保單位如未收到或遺失保險費繳款單,可依下列方式申請補單:

1. 網路補單

網路補單插圖

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單→勞(就、災)保保險費詢及補單,輸入「單位保險證號」及「證號檢查碼」,即可補印繳款單。

2. 電話補單

電話補單插圖

撥打勞保局電話 02-2396-1266轉分機3111

3. 書面補單

書面補單插圖

註明「保險證號」、「單位名稱」及「補單年月」逕寄勞保局(地址:100232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4. 親自申請

親自申請插圖

親至勞保局及所屬各地辦事處臨櫃申請補單

加徵滯納金

投保單位如逾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的次日起至繳納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勞保及就保保險費應納費額的0.1%及災保保險費應納費額的0.2%滯納金,最多加徵至應納費額的20%(※災保保險費經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20%,應繳之保險費仍未繳納且情節重大者,裁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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