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如有受其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可以申請加發給付或津貼,每1人加給10%,最多計至20%。

申請方式

  1. 1.

    失業勞工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再)認定或申請職業訓練生活貼時,於申請書內填寫受扶養眷屬資料,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就業服務站鍵入,嗣後完成失業(再)認定或於安排職業訓練時,即會將申請人案件併同受扶養眷屬資料,傳送至本局,無需另外提出申請。

  2. 2.

    失業勞工如未於失業或職訓津貼申請書內填寫受扶養眷屬資料,嗣後要申請補發時,應於2年內填寫補發受扶養眷屬加給給付或津貼申請書,並檢附本人及受扶養眷屬相關資料影本,逕寄本局。

應備資料

  1. 1.

    應檢附受扶養眷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身心障礙子女應另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2. 2.

    申請補發之案件,除檢具上開資料外,另需檢附申請人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限制

  1. 1.

    受扶養眷屬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或於職業工會、漁會參加勞工保險,均不得申請加給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2. 2.

    同一期間已請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受扶養眷屬,不予加計給付或津貼。

  3. 3.

    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者,亦不予加計給付或津貼。

小提醒:

有關受扶養子女,應以民法規定之婚生子女或養子女為限,不包括未依該法相關規定收養之繼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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