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所列高溫、噪音、粉塵等32類有害作業,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1年之被保險人,每年可由投保單位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曾經從事上述有害作業中屬具致癌性危害或致病潛伏期長者(例如游離輻射、鎳、甲醛等計16類),且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1年之勞工,於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後每年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檢查費用由本局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

申請手續: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投保單位視情況分批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以網路申辦或郵寄方式申請。

  • 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由投保單位或勞工本人,以郵寄方式申請。

  • 勞保局受理申請書件經審查核定後寄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健康追蹤檢查證明單紀錄表」,由受檢人持往認可醫療機構受檢,使用期限至翌年3月底止。

注意事項:
  • 受檢人受檢前請先至職業安全衛生署網站查詢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名單,以便順利受檢。

  • 未經本局核定符合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資格證明,而逕為檢查者,本局不予核付檢查費用。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結果為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21條之第三、四級管理者,本局將發函通知其前往職業醫學科門診追蹤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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