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局每月計算投保單位應繳保險費後,按期繕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25日前寄發各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向勞保局繳納。若未於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得寬限15日。
保險費繳納管道投保單位如未收到保險費繳款單,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線上補單,或透過電話(撥打02-2396-1266轉分機3111)、書面(註明「保險證號」、「單位名稱」及「補單年月」逕寄勞保局,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方式補單,亦可至勞保局及所屬各地辦事處臨櫃申請補發繳款單。


如逾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自寬限期滿日的次日起至繳納保險費的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應納費額的0.1%滯納金、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應納費額的0.2%滯納金,最多加徵至應納費額的20%。
另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經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20%後,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繳納且情節重大者,將裁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違規投保單位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