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函釋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於勞工死亡之翌日起10年內申請死亡勞工之退休金,逾期將喪失請求權。
為保障死亡勞工遺屬請領退休金權益,如勞工死亡逾2年其遺屬尚未請領者,勞保局將主動發函通知勞工順位遺屬提出申請,死亡逾8年仍未領取者,也會再次發函通知遺屬請領。
惟勞退條例於108年5月17日修正生效前,請求權時效的規定為5年,因此勞工死亡日期為103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或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後,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請領其個人專戶之退休金,或領回其個人月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
遺屬如欲查詢死亡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金額,請遺屬攜帶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及遺屬關係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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