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其失能給付標準規定,按被保險人的失能程度,經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失能年金:

完全失能:

  • 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1或2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計算發給。

嚴重失能: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符合勞保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等級第3等級之失能項目,且該項目之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至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計算發給。

部分失能:

  • 整體失能程度符合失能等級第1至9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50%以上。
  • 按被保險人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發給。

請領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如同時有符合加發眷屬補助請領資格的配偶或子女時,每一人可加發上開失能年金金額10%的眷屬補助,最多可加發20%。

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年金者,由勞保局自其診斷實際永久失能日逕予退保。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關心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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