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失業勞工之基本生活,非自願離職的被保險人除得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外,在領取給付或津貼期間,勞保局也會補助勞工本人及其離職退保當時隨同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的健保費,以確保該期間就醫權益不受影響!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 個月,但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請領失業給付期間最長可補助9 個月。
符合補助資格者,勞保局將主動傳送補助資料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由該署檢據向勞保局辦理請撥款項及核銷事宜,該項補助被保險人毋須另外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失業被保險人如因故放棄健保費補助
可於補助月份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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