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第2期保險費(核計期間為111年12月至112年5月)已開始收繳,請被保險人於繳款期限111年11月30日前向所屬農會繳納;
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寬限30日,亦即至遲應於111年12月30日前繳納,未於寬限期限內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即111年12月31日)起至完納之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徵其應納費額0.2%滯納金至應納費額1倍為限。
請被保險人勿逾寬限期限繳納,以免增加滯納金負擔,甚而影響自身之保險給付權益。
111年第2期保險費(核計期間為111年12月至112年5月)已開始收繳,請被保險人於繳款期限111年11月30日前向所屬農會繳納;
如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寬限30日,亦即至遲應於111年12月30日前繳納,未於寬限期限內繳納者,自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111年12月1日)零時取消被保險人資格。
請被保險人勿逾寬限期限繳納,以免影響自身之保險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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