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為了當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且有積欠勞工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的情事時,提供向雇主請求仍未獲清償的勞工,能夠由該基金先代墊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雇主再於規定期限內將代墊款償還該基金,使勞工免於頓失生活依存。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

申請人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才可以申請墊償。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款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項目:

  • 工資: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
  • 舊制退休金: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舊制資遣費: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資遣費
    新制資遣費: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退休金及資遣費墊償金額,合計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雇主與勞工們可以做到:

  • 雇主按月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勞工保障更完全。
  • 將工資給付證明文件發給與留存,落實法令遵守與自身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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