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申請職業病傷病給付時,建議先至認可醫療機構門診,藉由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專業問診、引導及診斷,詳細記錄職業病暴露證據,再檢具該科醫師開立之職業病診斷書及經投保單位蓋章證明之傷病給付申請書等應備文件,向勞保局提出申請,可縮短給付案件之審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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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第46條規定,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委託辦理職業傷病防治中心之醫療機構,其於委託期間(111年12月31日前)內,視為認可醫療機構。

  • 職業病傷病給付的請領要件及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給付。

    2. 職業傷病給付前2個月部分,係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3個月起則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發給2年!

  • 備妥以下書件後,郵寄或送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申請: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書件須由投保單位蓋章及證明;如職災勞工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之適用對象,但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加保者,職災勞工可自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2. 傷病診斷書正本(得以應診醫院、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住院診療期間、門診期間及次數之證明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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