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自111年5月1日施行,被保險人在加保期間發生職災事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門診或住院治療中者,可請領職災傷病給付。若有住院治療,且經應診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可一併請領住院照護補助。

給付標準

  • 職災傷病給付:

    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發給至恢復工作的前1日止,前60日按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日投保薪資發給,超過60日的部分,則按平均日投保薪資之70%發給,合計最長發給2年。
  • 住院照護補助:

    自住院治療且得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1,200元,但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病房之期間,則不在補助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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