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或僅領取部分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出院止,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勞動部於111年5月6日函釋,考量整體防疫政策及被保險人給付權益,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被保險人,依規定自111年4月8日起進行居家照護之期間,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提醒您:

如果確診者進行居家照護的期間是請「特別休假」、「加班補休」、「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亦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申請手續:

符合上述情形之被保險人,得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檢具下列書件洽投保單位蓋章後,寄送本局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
傷病診斷書

(如檢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影本」、「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檢驗結果數位證明」、「健保快易通APP登載PCR檢測陽性之截圖畫面(須包含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資證明確診之相關資料,得免附診斷書。)

※確診COVID-19之被保險人申請居家照護期間傷病給付Q&A,請參閱

勞保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協助專區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關心您 ~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