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有害作業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1年,以及曾經從事同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有害作業之勞工,加保期間年資連續滿1年,每年得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1次,檢查費用由本局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列有關項目規定核付。

申請手續: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可由投保單位視情況分批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以 網路申辦或郵寄方式申請檢查。

  • 預防職業病健康追蹤檢查可由投保單位或勞工本人,於變更作業、離職或退保後,以郵寄方式申請檢查。

  • 勞保局受理申請書件經審查核定後寄發「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健康追蹤檢查證明單紀錄表」,由受檢人持往認可醫療機構受檢,使用期限至翌年3月底止。

注意事項:
  • 未經本局核定符合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資格證明,而逕為檢查者,本局不予核付檢查費用。

  •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結果為第三、四級管理者,本局將發函通知其前往職業醫學科門診追蹤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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