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11年5月1日施行後,勞工於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期間,因職業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5條第1項所定自付差額特殊材料品項者,於先行墊付自付差額後,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該差額費用。
選用健保自付差額特材之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填具下列申請書件,向本局申請核退自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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