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鼓勵勞工參加個人自願提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請事業單位於111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填報110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自願提繳金額。

舉例說明

如勞工110年度每月工資總額為5萬元(提繳工資歸級為5萬6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則110年度薪資所得為70萬元(5萬元 × 14個月),另員工110年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110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萬6,432元(5萬600元 × 6% × 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66萬3,568元(70萬元-3萬6,432元)。

上述範例之算式

小叮嚀

事業單位向稅捐單位申報勞工年度薪資所得時,記得將參加勞退新制勞工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金額,自給付總額中全數扣除,避免勞工多繳稅款。另勞工申報所得稅時,如發現扣繳憑單未扣除自提金額或金額有誤者,請洽事業單位儘速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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