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有積欠工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的情事時,為保障勞工即時生活,政府設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供勞工向雇主請求仍未獲清償者,可以向勞保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代墊,再由勞保局向雇主追償。
申請人應為勞工才可以申請墊償。
※勞基法第2條第1款所謂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工資: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之工資。
舊制退休金: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舊制資遣費: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資遣費
新制資遣費:雇主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舊制與新制退休金、資遣費之合計數額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將工作證明文件妥善保存,有利自身權益之保障。
雇主應依法繳交墊償提繳費,始能使勞工順利向勞保局申請墊償,受到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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