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7月1日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另加發20%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不用另行申請喔。
僱用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受僱者,並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薪資之雇主,於受僱者請畢產檢假或請畢前終止契約,並給予產檢假薪資後,得檢附申請書件,向勞保局申請本補助。(雇主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薪資者,不適用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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