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係薪資補償性質。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接受診療,以致全日不能工作,如未能取得原有薪資,從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普通傷病給付標準:

  • 按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包括當月)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 傷病給付係以日為給付單位,須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

申請勞保普通傷病給付應備妥以下書件後,郵寄或送至勞保局申請:

  • 傷病診斷書(可用醫院開立之診斷書代替)正本。

  • 傷病給付申請書蓋妥投保單位圖記、負責人、經辦人印章及被保險人簽名或蓋章,於5年請求權時效內一併寄送勞保局辦理請領手續。申請手續請洽投保單位辦理,免費又方便,無須委由他人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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