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被保險人,如受益人未於其符合請領條件當月申請國保遺屬年金給付者,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追溯發給「自原遺屬年金給付初次申請日起算,至被保險人死亡日」尚未超過5年請求權時效之遺屬年金。但原先申請人(即受益人)如已死亡,因人的權利終於死亡,且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不得繼承,所以不能再提出申請,亦不予追溯補發。
追溯補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書表下載專區下載,亦可至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或各鄉(鎮、市、區)公所索取,填妥後再寄送勞保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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